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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綠色采購指南(試行)》

      點擊數:16092015-04-23 08:33:20

      第一條 根據《環境保護法》、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等有關規定,為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綠色流通和可持續發展,引導企業積極構建綠色供應鏈,實施綠色采購,制訂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綠色采購,是指企業在采購活動中,推廣綠色低碳理念,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健康、循環低碳和回收促進,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的行為。

      本指南所稱綠色供應鏈,是指將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理念貫穿于企業從產品設計到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的全過程,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上下游供應關系。

      第三條 具有供應鏈上下游供應關系的供應商企業與采購商之間采購原材料、產品和服務,鼓勵適用本指南。

      用于最終消費的各種產品和服務的采購,以及原材料、制成品、半成品等生產資料的采購,鼓勵適用本指南。

      鼓勵網上采購適用本指南。

      第四條 國家鼓勵企業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自覺實施和強化綠色采購。

      各級商務、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指導本地區企業的綠色采購行為和綠色供應鏈管理。

      第二章 采購原則

      第五條 企業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兼顧。企業在采購活動中,應充分考慮環境效益,優先采購環境友好、節能低耗和易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兼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打造綠色供應鏈。企業應不斷完善采購標準和制度,綜合考慮產品設計、采購、生產、包裝、物流、銷售、服務、回收和再利用等多個環節的節能環保因素,與上下游企業共同踐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社會責任,打造綠色供應鏈。

      (三)企業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堅持市場化運作,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企業的主導作用。政府通過制度改革、政策引導、信息公開和促進行業規范等方式,推進企業綠色采購。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強化行業自律。

      第六條 鼓勵企業樹立綠色采購理念,將綠色采購理念融入經營戰略,貫穿原材料、產品和服務采購的全過程,不斷改進和完善采購標準和制度,推動供應商持續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共同構建綠色供應鏈。

      第七條 鼓勵企業制定和實施具體可行的綠色采購方案,并適時調整和完善。

      綠色采購方案應當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綠色采購目標、標準;

      (二) 綠色采購流程;

      (三) 綠色供應商篩選、認定的條件和程序;

      (四) 綠色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檢驗和爭議處理機制;

      (五) 綠色采購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頻次等;

      (六) 綠色采購績效的評價;

      (七) 實施產品下架、召回和追溯制度;

      (八) 實施綠色采購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八條 鼓勵企業要求供應商在產品設計過程中更多采用生態設計技術,以減少環境污染和能源資源消耗,使產品和零部件能夠回收循環利用。

      鼓勵企業圍繞企業經營戰略和綠色采購目標制定綠色采購標準。

      鼓勵企業在采購原材料、產品和服務的標準中提出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要求,體現綠色環保理念,嚴格按照采購標準進行采購。

      第九條 鼓勵企業建立產品可追溯體系,建立對采購的產品從原材料到交貨的全程跟蹤管理。

      第十條 鼓勵企業完善采購流程,主動參與供應商的產品研發、制造過程,引導供應商通過價值分析等方法減少各種原輔和包裝材料用量、用更環保的材料替代、避免或者減少環境污染等。

      鼓勵企業要求供應商供應產品或原材料符合綠色包裝的要求,不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作為包裝物材料,使用可循環使用、可降解或者可以無害化處理的包裝物,避免過度包裝;在滿足需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包裝物的材料消耗。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對所采購的產品或原材料在倉儲和物流運輸等環節,推行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的節約能源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對采購的產品和原材料建立廢棄物回收處理流程,以實現循環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采購商和供應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帶動全社會綠色消費:

      (一)向消費者宣傳引導低碳、節約等綠色消費理念,改善消費者的產品選擇方式;

      (二)發掘消費者綠色需求并在采購過程中予以滿足;

      (三)建立綠色品牌,提高綠色品牌知名度;

      (四)開展“綠色商場”等創建活動,推廣門店節能改造,促進環境標志產品和節能產品銷售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

      (五) 抵制商品過度包裝,引導廣大消費者積極主動參與綠色消費,減少一次性用品及塑料購物袋的使用。

      第三章 采購原材料、產品與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采購綠色產品。綠色產品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設計過程中樹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充分考慮環境保護,減少資源能源消耗,關注可持續發展;

      (二)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更環保的原材料,采用清潔生產工藝,資源能源利用效率高, 污染物排放優于相應的排放標準;

      (三)產品在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低,不會對使用者造成危害,污染物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四)產品廢棄后可以回收,易于拆卸、翻新,能夠安全處置。

      鼓勵企業采購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節能產品認證或者國家認可的其他認證的節能環保產品。

      第十五條 企業不宜采購以下產品:

      (一)不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防止過度包裝及回收促進要求的;

      (二)被列入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的;

      (三)產品或所采用的生產工藝、設備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的;

      (四)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生產、采購、使用的其他高耗能、高污染類產品。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采購綠色原材料。

      綠色原材料選材應優先選用符合環保標準和節能要求的、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無毒害、資源利用率高、可回收再利用等各種良好性能的材料。

      鼓勵企業參照本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內容采購綠色原材料。

      鼓勵企業在滿足有關環境標準、產品質量和安全要求的情況下,優先采購和利用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舊輪胎、廢玻璃、廢紡織品等可再生資源作為原材料。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采購綠色服務。綠色服務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服務內容對環境總體損害的程度很小,污染物排放少、不產生有毒有害或者難處理的污染物,對固體廢棄物實現分類收集和合理處置等;

      (二)服務內容符合節能降耗的要求,在服務過程中少用資源和能源,對自然資源總體消耗的量較低;

      (三)服務內容有益于人類健康。

      第四章 選擇供應商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結合行業特點,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制定綠色供應商篩選和認定條件,并通過多種途徑公開篩選和認定條件。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優先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供應商:

      (一)根據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印發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及地方關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規定,被環境保護部門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或者環保良好企業的;

      (二)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自愿與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并取得協議約定的減排效果的;

      (三)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的;

      (四)自愿申請環境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并通過認證的;

      (五)因環境保護工作突出,受到國家或者地方有關部門表彰的;

      (六)采用的工藝被列入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的;

      (七)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的;

      (八)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環境信息,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的;

      (九)符合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提出的采購商應當優先采購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 企業不宜選擇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供應商:

      (一)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和地方關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規定,被環境保護部門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二)因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處罰、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一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五)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或者節能目標要求的;

      (六)未依照《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

      (七)當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達標的;

      (八)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

      (九)具有其他違反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采購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一)供應商應將其綠色供應鏈管理的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地通報采購商;

      (二)供應商出現本指南第二十條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環境問題的,采購商可以降低采購份額、暫停采購或者終止采購合同;

      (三)因供應商隱瞞環保違法行為,造成采購商損失的,采購商有權依法維護其權益。

      (四)供應商通過努力,在技術進步、產品生產、流通銷售等方面實現比采購合同約定的環境要求更優的環境績效的,采購商可以通過適當提高采購價格、增加采購數量、縮短付款期限等方式對供應商予以激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建立供應商績效監控體系,對供應商在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企業社會責任及可持續發展方面進行監督。

      鼓勵企業建立本企業的綠色供應商數據庫,并與行業綠色采購信息平臺和數據庫實現對接共享。

      鼓勵企業定期向地方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社會公眾報告或者公布綠色采購的成效,接受監督。

      第五章 政府引導與行業規范

      第二十三條 各地商務、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采購商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自覺實施和強化綠色采購,并通過公開綠色承諾等方式,接受社會和政府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地商務、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綠色采購標準和規范的制定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各地商務、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并定期更新:

      (一)通過有關節能、節水、環境標志、有機、綠色無公害等認證或認定的產品及其供應商的信息;

      (二)供應商環境信用評價信息;

      (三)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具有代表性的采購商制定的綠色采購規范;

      (四)采購商的綠色采購承諾書或者綠色采購協議;

      (五)采購商實施綠色采購的典型經驗;

      (六)有利于推動綠色采購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鼓勵新聞媒體對推動綠色采購的意義、有效實施綠色采購的企業和完整的綠色供應鏈進行報道宣傳,不斷提高公眾的環保理念和綠色消費觀念。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建立本行業綠色采購信息平臺和綠色原材料、綠色產品、綠色服務以及綠色供應商數據庫,供有關企業共享,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社會公眾監督。

      鼓勵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舉辦有關綠色采購的宣傳、培訓、推廣等活動。

      鼓勵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開展有關綠色采購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企業從國外采購原材料、產品和服務,參照適用本指南。

      第三十條 各地商務、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結合本指南和地方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地區的企業綠色采購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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